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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曾太白 - 學務處 | 2014-05-01 | 點閱數: 533

投票自由不分男女
一家之主阿泰,熱衷參與公共事務,每到選舉總是積極呼籲
家人要去投票,不過前提是只能投給他中意的候選人。
某一投票日,阿泰一如以往,告訴老婆阿雪記得要去投票,
並再三叮嚀記得是要投給他中意的第 X 號候選人。
阿雪拿起已於我國施行的「兩公約」反問:「親愛的,為什
麼我不能按自己的意思投給支持的候選人呢?」阿泰愣了許久,終
於想到一個理由:「因為我是戶長、是一家之主。」阿雪再問:
「但根據在我國已施行的『兩公約』第 3 條規定『男女權利,一
律平等』,第 25 條規定『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
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老公你這似乎不
是堅強的理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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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泰啞口無言,一時找不到什麼反駁阿雪的理由,搔搔腦袋
說:「老婆大人,妳什麼時候去學『兩公約』的啊?」阿雪得意
的告訴阿泰:「在家上網也能學習啊!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的『人
權大步走專區』,有『兩公約』教學及相關參考資料,所謂『秀
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活到老、學到老』喔!」阿泰甘拜
下風,直說:「老婆,您是秀才,但可一點也不老!」

人權大步走
透過自由意志行使投票權利,才是民主政治的真諦。

相關規定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 條(締約國的義務)。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3 條(男女平等)。
3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參政權)。
4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6 條(法律前之平等)。
5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3 條(男女平等)。
6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7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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