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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kunpo008 - 人事室 | 2014-03-28 | 點閱數: 593

一、 103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 103 年 3 月 6 日召開,重要決議如下:
(一)101 年參加本市市內介聘及市外介聘至本市教師,依當年度要點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即得申請介聘。
(二)102 學年度本市國中教師甄選新進教師,依「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及「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申請介聘。
(三)國小英語專長教師介聘增列「具備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給三十分。
(四)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增列「具有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者另加給 30 分,以加給一次為限,開缺學校校長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缺額數」、「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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