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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枝美 - 人事室 | 2019-09-05 | 點閱數: 322

查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13 日臺人(一)字第 1010226852 號函略以,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得應邀參與廠商編輯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之工作,並應遵守下列原則:(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二)不得與職務、職員相牴觸。(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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