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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kunpo008 - 人事室 | 2015-05-06 | 點閱數: 550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為切實執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作業,使審議及表揚作業有所依據,銓敍部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之規定,研擬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報經考試院核備,同年七月九日發布,其後於九十年、九十六年及一百零二年經歷三次修正,並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時,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茲因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增訂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即時遴薦機制,並彈性規範個人獎及團體獎獎額,爰本要點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計修正四點,修正要點如下:

  • 激勵辦法第十四條授權規定項次變更,爰配合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 為因應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參選期間截止後,如有臨時突發之特殊重大案件,對表現優異之有功人員或團體應予即時推薦參選,以收即時獎勵之效,爰配合增訂即時遴薦參選之辦理期限及方式。(修正規定第二點)
  • 配合激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正規定,規範每年總獎額以十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四名為限。(修正規定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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