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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銘發 - 教務處 | 2016-03-24 | 點閱數: 417

一、依據 105 年 3 月 8 日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 4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針對本區免試入學作業「當登記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招生學校應保障提供學生提出申請之國中,每校 1 名額」乙節,本局業於 104 年 5 月 18 日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40463662 號函(諒達)說明之:「基於公平性, 105 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畢業前於原校就讀滿 1 學年以上者,始取得保障名額資格; 106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畢業前於原校就讀滿 2 學年以上者,始取得保障名額資格」。
三、惟近日迭有學校詢問前開所指學年起迄日,茲說明如下:
(一)針對 105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現國三生):如為轉學生,最遲應於 104 年 7 月 31 日前(含 7 月 31 日當天)完成轉學程序,並於新轉入學校就讀至畢業,始符合「畢業前於原校就讀滿 1 學年以上者」之定義,而具有保障名額資格。

(二)針對 106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現國二生):如為轉學生,最遲應於 104 年 7 月 31 日前(含 7 月 31 日當天)完成轉學程序,並於新轉入學校就讀至畢業,始符合「畢業前於原校就讀滿 2 學年以上者」之定義,而具有保障名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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