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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超翔 - 教務處 | 2016-04-11 | 點閱數: 375

請有意願之同仁 4/12 下班前告知教務處,謝謝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 105 學年之商借期限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48-1 號)。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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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宣導

#吞雲吐霧裊裊煙,身體健康默默減,若要生活有藍天,拒絕菸品最優先。

學務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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