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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kunpo008 - 人事室 | 2014-03-13 | 點閱數: 610

一、依據內政部 103 年 3 月 7 日內授移字第 1030950996 號函辦理。
二、據報載部分公務員違規赴陸情形不斷增加,請轉知所屬進入大陸地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係依進入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核准,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核准,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機關首長由直屬上級機關懲處。
(四)留職停薪、停職及休職人員因仍具公務員身分,爰其於留職停薪、停職或休職期間欲赴大陸地區,仍應依上開規定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得赴陸。
(五)前揭現職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三、各機關如有說明二、(一)及(二)身分之公務員,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情事,應檢具相關事證陳報本府,由本府函送內政部依兩岸條例規定裁處罰鍰。
四、為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相關單位審查時程,旨揭案件須報本府核定或核轉者,請各機關學校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之規定,於期限內檢附相關表件報本府核辦,逾期未經核准致無法進入大陸地區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逕自進入大陸地區者,責任自負。
五、檢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臺南市政府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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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宣導

#應對進退均有據,利害關係要迴避,請託關說要思考,廉潔自持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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