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基隆市政府 103 年 3 月 28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1030212132 號函辦理。 二、旨揭填表說明第八項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81 號令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業經基隆市政府工作小組重新勘誤並作文字修正,請 貴校惠予協助將修正後之表件轉知所屬教師。
總務處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