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張枝美 - 人事室 | 2019-09-05 | 點閱數: 338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同法第 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

處室宣導

#應對進退均有據,利害關係要迴避,請託關說要思考,廉潔自持最重要

總務處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