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unpo008 - 人事室 | 2014-04-22 | 點閱數: 721

主旨:函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專任輔導教師相關規定(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4 月 14 日北市教人字第 10334768101 號函辦理。
二、查臺北市國小專任輔導教師經費來源係臺北市政府自籌增置,與 103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2 項規定資格不符,爰不得參加本(103)學年度專任輔導教師介聘作業,先予敘明。
三、次查臺北市國中(含完中國中部)專任輔導教師係屬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有關臺北市專任輔導教師之市內介聘將依臺北市頒訂之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辦理,另臺北市專任輔導教師於 104 學年度之前暫不開放校內專輔教師轉任其他類科別教師。
四、綜上,請 貴校轉知所屬專任輔導教師如有意介聘至臺北市,應審慎選填志願。
 

:::

處室宣導

#吞雲吐霧裊裊煙,身體健康默默減,若要生活有藍天,拒絕菸品最優先。

學務處關心您

:::
展開 | 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