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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曾太白 - 學務處 | 2014-04-28 | 點閱數: 508

不論貧富、語言,人人享有接受公正裁判的權利
胡仔參加完法務部所舉辦的「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兩公約」
種子培訓營後,正要踏進家門,看到鄰居劉阿公在自家門口拿著
信件搖頭又嘆氣的,就上前查看究竟發生何事。
劉阿公說他的孫子劉小二之前因為騎腳踏車與他人發生擦
撞,對方執意向法院提起傷害自訴,法院寄開庭通知來了。但劉
小二是瘖啞人士,也不懂法律,加上家境貧困,請不起律師,劉
阿公很擔心劉小二會吃虧。
現學現賣的胡仔告訴劉阿公,依據我國已施行的「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3 款第 4 目後段及第 6 目之規定,審
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
力酬償,得免付之;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
費為備通譯協助之。所以雖然劉小二是低收入戶,又有表達上的
障礙,但只要事先向法院聲請,法院就會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及
通譯以保障劉小二的權利。劉阿公聽完鬆了一口氣,連忙返家告
訴劉小二這個好消息。
胡仔很開心能幫助劉阿公,由於認識「兩公約」後,胡仔知
道「兩公約」規定的內容是國際上的基本標準,我國法令規定的
人權,至少應達到「兩公約」的標準,胡仔決定今後多多宣傳,
鼓勵大家認識「兩公約」並享受國際級的人權保障。

人權大步走

訴訟權利不應因資力或語言能力障礙而受有任何影響,國家應提供
適當協助。

相關規定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3 、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不通國語之傳譯)。
4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
5 、法律扶助法第 13 條(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 14 條(得
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資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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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宣導

#不可在有「禁止游泳」「水深危險」等標誌區域內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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