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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曾太白 - 學務處 | 2014-04-29 | 點閱數: 569

偷窺!也違反人權,小心吃官司
住在四樓公寓的王先生有二位容貌如花似玉,身材玲瓏有
致,皮膚欺霜賽雪的女兒在美國唸碩士,今年暑期歸國渡假。睡
前淋浴完畢,常光著身子從浴室走出來,在臥室一邊擦保養品,
一邊拿著電話與在美國的男友熱線,不時引來住在對面大樓的鄰
居爭相目睹。
住在對面大樓四樓的陳先生兒子小雄正處青春期,更是不落
人後,常常搬著大椅子,再架上小椅子墊腳,拿著望遠鏡,從陽
台暗處努力的偷窺,看個盡興。有一天,正看的入神,椅子突然
倒下來,他不但跌斷了腿,還將父親培養的寶貝蘭花盆給踩破了,
陳先生愈想愈生氣,大罵對面四樓的二女傷風敗俗,但見二女不
理睬,就打算採取法律途徑告對面四樓的二女妨害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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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拿起電話,先徵詢他在政府機關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
林先生意見,林先生因剛受過法務部舉辦的「人權大步走計畫─
落實兩公約」種子培訓營,就嚴正的規勸陳先生:「依我國已施
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7 條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
會 1988 年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
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
律保護之權利。因『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公約具有國內
法律之效力,所以也是違反法律。且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
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罪。民法第 195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
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四樓
的王小姐在自己家中臥室穿著清涼,是她們的權利,應受法律保
護,外人無故利用工具偷窺,即是無理或非法侵擾,你兒子小雄
違反了上揭公約及法律規定,整個事件應該是兩位王小姐可以告
小雄,讓小雄吃上官司,而不是你們可以告她們。」陳先生聽了
嚇出一身冷汗。

人權大步走
隱私權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無理或非法之侵擾。

相關規定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7 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2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1988 年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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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兩公約保障之人權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4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基本權利之保障)。
5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第 319 條(告訴
乃論)。
6 、民法第 195 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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