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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曾太白 - 學務處 | 2014-05-01 | 點閱數: 546

你可以不聽,但請尊重我的言論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冷戰期間,反共是 B 國的主流思潮,政
府在外交及內政作為上,也採取積極的反共政策。
有一天,一位知名人士申請 B 國首都政府核准在某個知名演
講廳講演「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利弊分析」,吸引很多民眾前
往聽講。不料演講者講不到一半卻開始鼓吹共產主義的優點,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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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引起反共民眾的憤怒,開始鼓噪甚至丟擲東西,造成多人受傷,
有人立刻報警,警察稍加瞭解一下緣由,就將演講者及其工作同
仁移送檢察官偵訊,檢察官將該演講者一夥,以違反公共秩序罪
予以起訴,參與該次演講的反共民眾都覺得大快人心,無不稱道
叫好,認為正義得到伸張了。
等到法院審判時,亦有很多人前往旁聽,不料法官卻判決演
講者無罪,並表示,該演講者依法定程序申請在一定場所演講,
並早已公開演講題目,故其意見表達之自由應受法律保障(「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參照),民眾如不喜歡他的意見,
可以不聽或選擇離去,但應尊重他的言論自由。本事件滋事者是
那些不守法的民眾,並非演講者,政府應保護演講者言論自由,
本案警察及檢察官執法顯有偏差,應予檢討改正,並應對那些滋
事者依法訴追。

人權大步走
國家有義務避免對意見自由的任何干預,並有義務防止私人進行如
此行為。

相關規定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表現自由)。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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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宣導

#應對進退均有據,利害關係要迴避,請託關說要思考,廉潔自持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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