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東山國民中學103學年度
理化科代理教師
暨
國文、英語、社會科、藝術與人文兼任教師甄選簡章(第一次公告)
壹、 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 甄選科別及錄取名額:
一、 代理教師名:理化科代理教師1名。
二、 兼任教師6名:國文科兼課教師1名、英文科兼課教師1名、藝術與人文領域兼課教師(音樂、表演、視覺)各1名、社會科(公民)兼課教師1名。
參、 甄選日期: 103 年 8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14 時舉行,應試老師請於當日下午 13 時 40分親自至教務處報到,並抽籤排序應試,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肆、 甄選地點:臺南市立東山國民中學(臺南市東山區青葉路一段 132號)本校指定教室。
伍、代理期間:自 103 年 8月 30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1 日止 (如有異動以市府核定為準)代理原因消失時,代理教師應即無條件解聘。
陸、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有兼具雙重國籍且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二、資格條件:具有甄選科別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暨名列「台南市 103 學年度國中教甄列甄選科別候用人員名冊」者。
柒、公告時間、方式:
一、 時間:103年7月30日至8月4日止。
二、 方式:本校網站(https://www.dsjh.tn.edu.tw/) 、臺南市教育網路中心網站/各校公告(http://www.tn.edu.tw/ )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捌、簡章表件:請自行下載使用(報名表、委託書、切結書)。
玖、報名日期、地點及應繳證件: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3年8月4日 (星期一)上午9 時至 12 時。
二、報名地點:本校教務處。電話: 06-6802175#15 。
三、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繳證件:請自備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請依序裝訂,本校留存)。
1. 應試者親填「報名表」及「准考證」(報名現場填發)各一份。
2. 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二張,請分別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3. 國民身分證。
4.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但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先取得教育部認定之證明文件並附中譯本,否則恕不受理。
5.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6. 委託代理報名者,請附委託書(如附件一)。
拾、甄選方式及評分比率:採「試教」、「口試」方式舉行。
一、試教(50%):
1.試教時間: 103年 8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14 : 00 時舉行(本校指定教室)。
2.試教教材:
國文科:翰林版第 5 冊。範圍自選。教材自備。
理化科:南一版第 3 冊。範圍自選。教材自備。
英語科:康軒版第 1 冊。範圍自選。教材自備。
社會領域(公民)科:南一版第 3 冊。範圍自選。教材自備。
藝術與人文領域:康軒版第 1 冊。範圍自選。教材自備。
3.試教時間:每人 10 分鐘。範圍自選。教材自備。
4.試教時現場無學生。
二、口試(50%):面試時間為103年 8 月 5日(星期二)俟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以教育理念及教學知能為範圍,面試時間: 5-10 分鐘,請自備簡歷一式 2份, A4 大小,格式自訂,以 3 頁為限)
三、成績計算:試教成績佔總成績 5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 50%。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試教、口試等成績高低排序,各試成績皆相同時則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決定。
拾壹、錄取:
一、錄取:由甄選委員會將甄選合格人員名單及甄選結果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請校長同意後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二、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報到,如逾期未應聘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貳、其他:
一、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
二、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縣相關規定辦理。
拾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臺南市立東山國民中學103學年度代理教師簡章附錄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