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8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85993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第四類傳染病「流感併發症」名稱為「流感併發重症」,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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